老人的“带娃费”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呢?其实也分情况,此前一案例中,女儿被癌症夺走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二老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没想到女婿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几乎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孩子。二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起至2021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其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未不闻不问,且二老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支出的费用是二老自愿承担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替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两原告长期抚养被告的女儿,为此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参考原告诉请,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所以,关于带娃费,双方在事前若有约定,那么可向孩子的父母索要“带娃费”。若无约定,只是平时帮子女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其主张“带娃费”的依据不足。若是有证据证明孩子父母“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由老人承担,则其主张“带娃费”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父母帮忙带娃这种关系的产生,既有传统因素,也有基于血缘关系的伦理因素,更有家庭亲情关系等情感。无论是否承诺给父母带娃费,作为子女都应在能力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回报,这是对父母辛苦付出的一种感谢和肯定,更能体现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理解与关爱。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