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近日,陈先生花24万通过某网络拍卖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过户后却发现是辆“调表”车,里程差距11万公里。陈先生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判决其退还全部购车费用,额外赔偿消费者三倍损失总计72.3万元。(人民网)
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提出“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那么,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通常有如下行为,会被认定为消费欺诈: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经营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践中,通常有以下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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