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打击报复,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
 近日,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谷某某为打击报复钟某某,两次趁夜色偷摸至其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致110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光明网)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行为表现: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无体物如光、热等财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无体物虽然无体,但可以对之进行管理,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然而,如果根据有形侵害说,由于对无体物的侵害是无形的,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财物不包括无体物。但是根据效用侵害说,只要侵害了财物的效用,就是一种毁坏。例如,将他人煤气罐搬到露天后释放煤气,就属于一种毁坏行为。(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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