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充值如何退款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的费用,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上进行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多达几千、几万元,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成年人用家长的手机、账号进行游戏支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游戏充值、打赏的行为人是未成年,否则退回费用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也必须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引导、必要教育,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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