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撞翻电动车,车主索赔22万,法院判了!
 2021年5月14日,邓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沅江市四季红镇中间街道处,程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邓某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快速奔跑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事发后,邓某入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损伤。2022年3月10日,经邓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邓某此次外伤已构成十级伤残;2、拆除内固定15000元左右,拆除内固定期间误工(休息)30日,护理20日。出院后邓某多次找程某索赔,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584元。(辽沈晚报)

以案释法

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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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邓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违规改装必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稳定性及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且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经法院认定,邓某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98270元。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判决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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