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遇害,孤女百万遗产遭舅舅私自处置!
 父母同时被杀害,小玲(化名)成为孤儿,根据小玲意愿,其舅舅陈某成为她的监护人。完成法律程序后,相关补助和救助金都发放给了陈某。不久,江宁区检察院在回访时发现,小玲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每月2200元的孤儿救助金。同时,在被问及父母是否留有遗产时,小玲表示均由陈某打理,自己并不知情。经向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及小玲所在社区等多方调查证实,小玲父母曾以小玲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于2020年12月由陈某过户给其前妻汤某。汤某先后于2021年2月、4月将该房产进行了两次抵押,借款共103万元,而所得款项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梳理所有调查情况,检察官认为陈某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利用小玲的年幼无知,私自处置其合法财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扬子晚报网)


以案释法



01

监护人由谁担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可能情况下,被谁监护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这两点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同时, 监护权争议应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监护权争议期间,若被监护人权益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可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一旦确定,不经法院许可不能私自变更,即使私下变更,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监护责任。 


02

如何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如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款第一句强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注重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为要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前,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让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事务的应当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自主决定。该款还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从监护人角度理解,该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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