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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