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女子图像被做成车贴热销,涉嫌违法!
 近日,“两名女子插队被制止当场发飙”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涉事两女子的头像也被做成讽刺漫画和表情包大肆流传,还有商家将讽刺漫画制成车贴售卖。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浙江一景区的检票口,两女子在排队过程中和一男子因是否插队发生争执。随后,年轻女子情绪失控,激动地对男子大喊大叫。现场视频被传到网上后,“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等词条冲上热搜,引发关注。(中国青年网)



以案释法


南博小编提示,此举涉嫌侵犯女子肖像权,肖像权是绝对权、支配权、专属权,肖像权人可以对自己专有的肖像进行自由处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肖像的权利。他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偷拍行为,即是侵犯肖像权的典型类型。

(2)使用肖像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肖像权人有权出于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肖像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开肖像的权利。肖像的公开方式主要有发表、发行、展览等,必须在法律和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内。除此之外,肖像权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公开自己的肖像。

(4)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自然人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等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地允许他人以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使用自己的肖像,除非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否则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和阻止。

一些网友认为车贴上用的是漫画,应该不会侵犯肖像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见,肖像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肖像绝非只包括民事主体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在具备可识别性时的侧脸、背影、漫画等均可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插队游客”的卡通漫画已经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无论漫画车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涉嫌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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