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取钱被判刑!
 
 

6日,河南安阳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判决。男子李某在路边捡到一张银行卡,发现卡背面写有密码“123456”。随后,李某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0000元,又持卡到超市购物,共计骗取20975.8元。银行卡主人王某收到刷卡信息后报案。案发后,李某赔偿王某损失,取得王某谅解。最终,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武汉晨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所实施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诈骗活动,骗取一定数额财产的行为。具体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首先是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进行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进行支付、结算等行为。伪造的信用卡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的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指的是以虚假身份证等虚假身份证明文件骗得发卡银行签发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作废的信用卡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内申请停止使用的信用卡、挂失止付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具有一下几种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学术观点认为诈骗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对于没有欺骗自然人而非法转移其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有关批复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的


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信用卡基本上都有透支功能,只有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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