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中院发布一起案件判决引发关注。情侣小美与小北共同出资143.8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登记在小美名下。交易过程中,小北与其父支付70万元。10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小美向小北发送“和解方案”,若同意和解,愿意退还70万元购房款。随后,小美以530万元将案涉房屋出售。小北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置,其承担大部分的购房资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美支付售房款及利息。最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小美向小北支付房款258万余元。(广州日报)
合资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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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买房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共有方式的认定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期间的遗产继承关系,或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合伙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在恋爱关系中,因相恋双方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或人身依附关系而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此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明显不同,故不宜认定为共同关系。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并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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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小编提示,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根本区别,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就能基于身份关系共同共有。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求基于双方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取的财产方可视为共有财产。所以同居关系期间如购置大额财产,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尽量用转账形式并备注用途,发生纠纷可确定款项来源,作为出资证据。可签订财产的协议,对财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各自份额、贷款的偿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以明确财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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