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生女后分手,保姆代养孩子6年!(浅析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情简述

小花今年6岁,系屈某、易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屈某聘请马某为保姆,并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不久后,屈某、易某分手,在给了马某3个月工资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也不接走小花。2018年12月,屈某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看着年幼的小花,马某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为确保小花本人能够在幼儿园健康快乐成长,马某特意将小花的入学信息登记为马某甲,并与小花以母女相称。2021年9月,屈某刑满释放,屈某、易某仍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小花接回抚养,亦不支付马某多年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2022年7月,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仍拒不支付。2023年2月,马某担心小花一直没有户口而无法上小学,遂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2023年4月,当地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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