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去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生下一名男婴,同年6月13日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后马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徐某某向马某某提出收养孩子需支付“营养费”。次日,马某某给付徐某某5.5万元“营养费”,徐某某在未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详细情况下,直接将孩子交由马某某抱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发布送养消息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财产将亲生孩子出卖,是典型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将违法所得用于偿还借款及自己花销,具有明显非法获利的目的,该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55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法治日报)
以案释法
相比较典型的遗弃犯罪或者拐卖儿童犯罪,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具有一些特殊性,那么何种条件下才构成犯罪呢?
一、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需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只有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这里不仅仅需要收取钱财,更强调数量上的“巨额”。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出卖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是否把生育当作非法获利的手段
是否生育后即将子女出卖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需要对“送养”行为进行综合审查:在儿童生育前父母是否积极联系他人准备将儿童出生后送人;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是否对钱财有讨价还价的过程;送养人共生育子女的数量及送养子女的数量等。
三、是否了解收养人的家庭状况
在普通送养事件中,儿童的父母基于对孩子的关心,势必要对收养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了解,对收养人的性格、职业、生活环境、文化程度等进行详细的询问,以判断自己的孩子在收养人家中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送养人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即名为送养实为拐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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