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带薪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法院判了!
 案情简述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其表示上厕所仍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上班时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与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次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0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楚天都市报)



以案释法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01


一、员工过失性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员工过失性辞退)是公司可以针对员工的一些过错将员工进行辞退从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这也是是目前实践中公司辞退员工最常用的理由: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六种情形,一旦员工违反了这六种情形中任何一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公司是无需支付赔偿或者补偿的。

图片

02


二、员工无过失性辞退

针对员工无过失性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3


三、经济性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对于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