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1、暴力。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暴力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但针对第三者实施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的,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单纯加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1)恶害的种类,包括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2)通告的被加害的对象,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3)通告的方法,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语言、文书或者动作、举动等;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被害人。通告的恶害,可以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以由第三者实现,但是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恶害是不需要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只需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为行为人会实现恶害)。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3、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处分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只要转移财物的占有即可。与诈骗罪一样,也存在三角恐吓(三角敲诈勒索)的情形,此时,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与地位。如果胁迫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则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报警后,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只成立未遂。处分财产既可以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4、敲诈勒索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敲诈勒索的未遂犯论处。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为既遂。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有三档判刑标准。
第一档,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敲诈数额二千元至五千元。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是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在量刑标准中,针对没有分赃并且不是主犯、认罪认罚、退费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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