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员工称不签怕被挤兑!
 近日,山东。李女士(化名)所在公司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合同最后一页还有一张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显示: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因放弃参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据李女士称,自己从去年7月到现在来公司快一年了,公司一直在卡转正,自己至今还是试用期,身边很多同事和自己一样,也是过了试用期但依然没有转正。承诺书上表示员工如果起诉公司,需要返还单位随同工资发放的社保费用,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放。自己当天和30多个同事一起签的,不签担心会被挤兑。(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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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签订书面协议,声明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有些企业可能会把社保折换成现金给到员工,这种行为也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遇到这种行为,直接去当地社保局投诉处理。社保局会责令单位为你补交相关社保,并对其处以罚款。

根据本案李女士描述,快一年还在试用期也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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