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法院这样判!
 江苏夫妻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在201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登记结婚,婚后两年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孩。可惜浪漫的爱情敌不过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此前,方某已经和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一年之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认为她的工作关系,经常要上夜班,没有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同时因为她的母亲体弱多病,女方经常要照顾母亲,因此她的家人也没办法帮衬照顾孩子,所以提出由男方抚养。男方于某号称自己工作不稳定又居无定所,而且在未离婚状态下孩子一直由他母亲照顾为由,现在母亲年岁已大,不方便独自照顾孩子,拒绝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希望通过判决能让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不推脱家庭责任,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扬子晚报)

 


抚养问题


离婚时,由谁来抚养孩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南博小编分情况介绍: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图片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轮流抚养

图片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8条、第60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