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逛街被街拍上热搜,摄影师侵权了吗?
 近日,一则街拍视频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一位男子与女子牵手逛街的视频被放到社交平台,因双方身份引发了连锁反应。有媒体报道,据多位网友指认,视频中的男子疑似是某有限公司高层,女子曾毕业于北京一高校。中新财经记者7日致电中央第十巡视组,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回应,“对网传内容,我们巡视组也关注到了,也收到了相关的举报和反映,正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关注官网正式发布的处理情况。”摄影师回应: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拒绝。很多摄影师都在拍,正大光明地站在他们面前追着拍,他们并没有拒绝。“如果拒绝了,我们都不会拍,不会发。”(法治网)



在公众场合的街拍会侵犯肖像权吗?


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在知情人同意拍摄的情况下,若拍摄的视频被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知情人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视频被删除,则不构成侵权。但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仍然会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大部分公众可能认为只有直接反映面容的才是肖像,《民法典》对肖像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首先肖像的表现手法是艺术手段,如影像、雕塑、绘画等;其次表现手法是需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而不是虚构的、想象的;再次是具有可识别性,也即是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也应包含可供识别的外部形象,如外形、手、脚、背和声音等。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即以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以及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被侵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第一反应应当立即固定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如保存聊天记录,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必要时可以对于侵权行为的证据做公证。被侵权人可以视侵权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的侵权责任,若侵权人拒绝配合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情况下,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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