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近日,四川省纪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廉洁四川”发文披露了绵竹市人民医院原骨科主任黎某某贪腐一案。经查,2011年9月至2020年12月,黎某某在担任绵竹市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主任期间,不仅自己贪腐,还带着科室医生拿500多万元回扣。2022年9月,黎某某因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84.89万元。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从形式上看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受贿行为,从实质上应把握受贿是否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决策,贿赂所得财物是否归单位所有。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1、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2、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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