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篮球场跳广场舞被撞骨折,索赔20多万?
 据了解,67岁的呙某系某大学职工的家属,某天晚8点,她与其他老人一起在该大学篮球场上跳广场舞。20岁的施某系该大学学生,当晚他按学校安排在老师的组织下在同一个篮球场上体育课。在篮球训练过程中,篮球砸筐弹出后落至老人跳舞场地边缘,并继续往跳舞场地内弹去,施某向篮球的运动方向追逐并尝试抓住篮球,但未控制住球而脱手,施某再次追球时不慎将呙某撞倒,造成呙某受伤。经鉴定,呙某左侧股骨胫骨折,为九级伤残。呙某将施某和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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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篮球场系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当有学生上篮球体育课时应主动避让离开篮球场,但呙某忽视对抗性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60%责任。

该大学系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当发现训练场地被老人占用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离,劝离无效时应通知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及时排除妨碍。该大学放任老人继续在篮球场内跳广场舞,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赔偿6万余元。

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训练前已知道篮球场的部分场地被呙某等老人占用跳广场舞。篮球经过落地缓冲后再次弹跳,即使弹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险性一般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时,不顾老人被冲撞的风险,仍随篮球运动意欲控球,以至将呙某撞倒。因此,施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10%责任,赔偿2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自甘风险”

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自甘风险的范围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自甘风险”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人参与的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参加;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我们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加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方位考察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活动的风险做到合理预估,对自身的情况做到全面评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其他参加者人身造成损害。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也要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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