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黄牛”假冒电工入室盗窃201张音乐节门票!
 6月9日,浙江衢州。一名头戴红色安全帽、穿绿马甲的男子冒充电力施工人员,进入体育中心办公室假装检查电路,偷走了201张音乐节门票。民警接警后,仅用7小时就将嫌疑人及同伙抓获。嫌疑人交代,本想收购门票倒卖,收票失败决定混进办公室盗窃。(九派新闻、澎湃新闻)
 
 
 
 

倒卖“黄牛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黄牛票”指的是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凭证并囤积,再以加价或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非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他人的公平购买权。“黄牛”出售演出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还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视频来源见水印,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