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保护儿子刺伤丈夫,法院判了!(浅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湖北武汉女子邱某某和丈夫张某甲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殴打儿子,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后耳朵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刀将张某甲刺伤,随后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责。(人民网)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对其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构成的要件包括: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是指法律所不允许的,以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


南博小编认为,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的问题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做到正确、恰当地认定正当防卫:

首先,需要判断防卫行为的目的是否具备正当性。即只有当防卫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制止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也就是防卫行为人具有正当防卫意识,其行为才能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从而阻却违法性,将其正当防卫的行为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挑拨或相互斗殴等行为区别开来。

其次,需要判断防卫手段是否为客观必要。即应当从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发的时间、地点、防卫人和行为人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所需要保护的法益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分析在当时的情境之下,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手段是否为客观必要。

最后,需要判断防卫结果与防卫行为的程度是否均衡。即应当比较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需要保护的法益的大小是否悬殊,行为和结果应当保持适度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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