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据台湾中时报,一名女网友发长文指控:自己17岁时遭演艺圈前辈强吻、还被对方拍裸照,她害怕又后悔。文中线索处处指向黄某,引发各路网友猜测。6月19日中午,黄某直播承认性骚扰属实并道歉:“首先我必须当然还是道歉,也很抱歉辜负了很多人的信任跟期待”,“我有一直在尝试弥补。”当天,黄某发布了三段视频,揭露了一系列内幕。视频中,黄某点名提到多名艺人,并公开了他们私下不为人知的一面,据台湾媒体最新报道,黄某发布视频后,他的亲朋好友都在想办法联络他,最后发现他人在家中,“疑似情绪不稳自残、意识不清”。目前黄某已经就医治疗,暂时没有生命危险。
以案释法
“吃瓜”谨慎,事情真相还是以官方通报为准,直播爆料这件事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爆料人在被爆料人不知情不认可的情况下,向大众进行公开爆料,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公民个人隐私不容侵犯。
如果存在造谣的情况,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散布他人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论诋毁他人名誉,使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受侵害人可以主张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对受侵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可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属于自诉案件,即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但有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的,以及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应该由自诉转为公诉,公安和检察院应当介入调查,维护公平正义。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