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考察及磨合的时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劳动者也会考虑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今天南博小编就整理一些和试用期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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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期限,但不应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限制,具体而言,试用期最长期限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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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不得与劳动者单独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而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既签订试用期合同,又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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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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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能否延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再次约定试用期,有违上述强制性规定。因此,不但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而且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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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用期可以不办理社会保险吗,《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即使是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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