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非法雇佣、介绍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适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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