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遭特训学校教官猥亵,10个月后被确诊重度抑郁!
 2022年3月21日,当时小A(化名)被父母送到某青少年教育特训学校进行培训。这所全封闭式的学校的官网介绍,这里专治“贪玩、厌学、早恋、行为不端”,主打“个性化一对一心理辅导,陪伴式专业化行为管理”、“老师教官学生同吃同住”。学校还宣称,“毕业三年内孩子反弹,免费回学校重读”。因为叛逆和厌学,小A被父母送进这所学校,就读了半年之久。在此期间,他多次遭到教官C的猥亵,却不敢反抗。离校后,严重的抑郁症纠缠着他,拨开层层恐惧与困惑,他意识到,教官C曾经的“照顾”,不过是猥亵行为的矫饰,以及对他的胁迫。6月29日,小A称,武汉新洲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给他父亲打电话,告知公安机关已就此事立案,目前教官C已被逮捕。(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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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而且明确了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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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狠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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