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介休市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广泛讨论。事件发生后,介休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进行处置,现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6月18日16时45分,介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受害人李某某父亲报警,称其子被三名未成年人殴打和侮辱。属地张兰派出所立即出警,进行调查走访。因6月19日至21日双方当事人均在上学,民警利用当事人放学时间开展工作,按照办案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经调查,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原某某(男,案发时不满11周岁)、郎某2(女,11周岁)三人路过张兰镇长泰园小区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岁)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随后,郎某1等三人将李某某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再次质问是否骂过他们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录制视频后上传网络。 本案中,因郎某1等三人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郎某1等三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郎某1等三人给予记过处分。 6月21日,双方监护人第一次提出调解诉求。当日18时许,双方到达张兰派出所,经过近6个小时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6月23日,民警再次组织双方监护人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4日,李某某监护人在其村委会主任的陪同下又一次到张兰派出所,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此后,办案民警继续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未果。 6月30日19时许,介休市公安局会同教育局、学校负责人及镇村干部再次组织调解。双方监护人先后到达派出所,经过调解,于7月1日0时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并当场电话征询李某某父亲的哥哥(高中学历)意见,得到了其肯定答复。郎某1等三人的监护人经过两个小时的资金筹措,7月1日2时许,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 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对当事人询问、调解工作均在法定监护人在场或参与下进行,相关过程有录音录像佐证,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郎某1等三人所属的两个家庭都是普通农民家庭。郎某1和郎某2系兄妹,单亲家庭,父亲是货车司机;原某某的父母均在村务农。 李某某一家为低保户,父亲为初中学历,在村务农,爷爷为1973年入党的农村党员。李某某、其母、其兄、其弟四人从2017年1月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李某某母亲从2016年1月起领取重残护理补贴、从2020年10月起领取低保生活补贴。事件发生后,针对其家庭的特殊情况,介休市委、市政府安排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门及张兰镇给予进一步帮扶。 李某某目前在二级甲等医院接受治疗,介休市教育部门每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应家长要求,新学期将安排李某某调整学区就读,并对其学习、生活给予帮助。李某某及其家属已经接受郎某1等三人及其监护人的当面赔礼道歉。 我们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痛定思痛,改进工作,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教育,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介休市委市政府工作专班
2023年7月6日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校园欺凌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伤害力大等特性,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当前,就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予以预防和治理,但国家层面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仅有部分责任性条款零散地分布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情形分为三种,对一般情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具有特殊情形的,如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重的认定,属于公安机关依照案件事实予以自由裁量的范畴;而一般与特殊情形的认定,属于法律明定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详细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处理。经调解,违法行为人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无法达成和解,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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