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徐某等人在参加完好友子女高考660分的庆功宴之后,觉得意犹未尽,于是借着兴致在许某的别墅内“组局赌博"。他们以“摇色子”猜单双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过万。武汉警方民警正在某别墅区周边开展夜间巡逻防控,忽然巡逻队员发现在别墅门禁口有多辆私家车同一时间扎堆进入,同时车内还散发着酒气,于是通过跟踪发现,在辖区一别墅楼内疑似有聚众赌博窝点,抓获涉赌人员9名,收缴赌资6万余元。“我朋友的孩子高考考了660多分,今晚为了庆功,就在这组了个局,玩一玩。”一家长解释到。对此许某不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行为,目前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余人被行政拘留。(中国警察网)
为什么有时亲朋好友间的娱乐不算赌博,有时又算呢?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呢?
要正确区分日常生活中的赌博活动与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有本质区别的。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两高一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满足一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赌博罪,应予追诉: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为他人实施赌博提供帮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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