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悬赏广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悬赏广告有以下特征:首先,悬赏广告是以公开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悬赏人为了找到丢失的人或物,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任何人都能成为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其次,悬赏广告讲究有偿性,即悬赏广告的成立是以给付报酬为前提的,行为人做到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可以向悬赏人主张报酬,而对于该行为如何实现,目的如何达到,悬赏广告并没有要求。学术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持合同观点的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是广告人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个人完成其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但是合同观点存在两个问题:该学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享有请求报酬权?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无法成立合意。单方行为观点则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通过此种方式表达出其意思表示,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以及完成行为前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形下,均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合同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核心区别在于,除了悬赏的意思表示,是否另需特定行为人的承诺,才产生报酬请权。”前者对特定行为人的承诺有要求,而后者仅需要特定行为完成即可。
南博小编更偏向与单方法律行为说,具体到本案呢,小编认为,对于帮助狗主人找到丢失犬只的当事人,即便收下了5000元报酬,仍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要求对方继续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当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狗主人的实际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损失情况,进而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就如新京报评论:“现代社会文明,建立在契约精神之上。所谓的“噱头寻狗”,有以欺骗公众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嫌疑,看似精明的手法,实则损己不利人,更戕害了法治精神,留下一摊子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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