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阻止游客车上睡觉导游被罚10万元!
 7月11日,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女子跟团旅游车上睡觉被叫停”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详情如下: 7月9日,网传“女子跟团旅游车上睡觉被叫停”引发网民关注,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7月7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外省籍女子张某(无导游资质)非法组团到泸沽湖游玩。7月8日,在四川盐源县泸沽湖镇去往达祖村途中,张某在旅游大巴车上与游客发生争执。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给予张某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将在有关法定程序终了后作出。(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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