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冯某(男)与该镇工作人员王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冯某通过掐头去尾、剪辑拼凑的手段,将其与王某交往期间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合成视频,故意在网络平台发布,散布他人隐私。经镇派出所传唤教育,冯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媒体发布道歉声明。(红星新闻)
以案释法
个人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律规定中都有保护隐私权的内容: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这一点确定的,散布他人隐私一定是违法的。所谓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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