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渝北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探店达人”杨某某开出了5000元的罚款,成为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修订颁布以来,重庆地区查处的首个案例。
此前,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杨某某使用个人实名注册的抖音号,在抖音平台发布体验分享形式的推销商品视频广告并附加购物链接,但在整个视频广告中并未明确标注“广告”。经过调查,该局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作出罚款决定。
以案释法
近年来,各类探店类视频风靡网络,不少人在享受动动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网红店铺的同时,也寄希望于这些博主能帮自己“避坑”。 但现实情况是,不少所谓探店博主只关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费用,无视产品实际情况,堂而皇之地配合演出,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对此,众多网友深有感触,表示“假探店真广告”早该整治。还有网友调侃,博主探着探着变味儿了,根本不是客观评价,反倒成了刷好评、促营销的手段,自己看着看着回过神儿来,发现是广告,也是倍感受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我国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
当探店视频以广告形式分享时,发布者相当于广告代言人,如果使用了不实内容或故意配合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如瞒报价格、夸大功效、虚构使用条件等,则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仅商家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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