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卖手游外挂获利近三千万元,了解游戏外挂的刑法定性。
 两名“90后”男子,联手非法经营热门手游《和平精英》外挂程序——“鸡腿”,并以比特币交易结算,分别非法获利共计978万余元、1956万余元。近日,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各并处罚金20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检察日报) 那么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本文南博小编将带你了解。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规定,为刑事惩治提供了前置的行政规范依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程序、工具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不少鉴定机构对网络外挂程序普遍出具了诸如“非法获取数据”“破坏数据”“破坏性程序”的鉴定意见,故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中,只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必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如果使用互联网游戏外挂程序,尚不会造成网络游戏系统自身不能正常运行,就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反之,则构成。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外挂”软件的制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需要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代码,且一些外挂软件在运行过程中破坏他人软件的客户端程序技术保护措施,对其程序进行非法嵌入、挂机,破坏原程序的作品完整性和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作品修改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开发、销售、传播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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