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高院近日消息,自5月19日江苏三级法院联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地法院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协助查控、斩断违法购票渠道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打击“黄牛”及背后产业链,最终确认1192人在限制消费期间违规乘机,共将47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301人进行罚款,对6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3名被执行人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以案释法
1、什么是“限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限高令”都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违反“限高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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