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王某某工作时手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肌腱炎。2020年2月,王某某所在公司向人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被告知已超过工伤认定受理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该公司申请确已超过受理时间。(劳法聚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包括以下情形:
(1)有不少职工工伤意识不强,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欺骗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虽也给予受伤职工必要的治疗和支付一定的待遇,一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就撒手不管。
(2)用人单位借故与职工协商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一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就不再协商。
(3)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过程中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但一直拖延申请,导致职工超过申请期限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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