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1年11月,兰某将房屋的外墙清洗及负一楼水洗池刷清油的工作以11000元的价格交给张某完成。张某随即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温某看到相关信息后与其联系,约定价格为8000元,并表示将自带绳索等作业工具。同时,张某在电话中告知温某,施工房屋屋顶上还有一个雨棚,需要帮忙清扫树叶。2021年11月10日,温某与其母亲共同进场进行外墙清洗、刷漆作业。11月14日上午,温某在完成接受的工作任务之外,未系安全绳爬上屋顶准备清除杂草、清洗窗户,不慎踩滑从房顶摔到平台,导致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右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属十级。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酌定由温某承担70%的责任,兰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当天并未在案涉事故发生现场,且温某的义务帮工对象为兰某,故张某不需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公众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义务帮工
义务帮工指的是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
义务帮工具有以下特征:
1、无偿性。帮工方不要求被帮工方给付金钱、劳务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因此,帮工方向被帮工方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因素,追求的是社会价值。
2、临时性。帮工方往往在短时期内因被帮工方的需要,为其在某一社会活动中提供劳务。
3、辅助性。由于帮工方是为被帮工方的利益而行为,因此往往是由被帮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由被帮工方对帮工方进行指挥调度。
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要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如果帮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进行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依法追偿。另一方面,如果被帮工人曾经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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