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检察院不起诉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检察职权的重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177条、第182条、第28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定不起诉等五种类型。
01
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法定不起诉存在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02
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存疑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04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05
特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有关此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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