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日前,湖南长沙患者刘某在家人陪护下,在某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不慎摔倒受伤成植物人。刘某家属向医院索赔360万元无果,诉至法院。经查,2020年1月,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五级伤残,之后数次至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法院认为,刘某摔倒未受到外力或其他因素影响,系自身原因所致,最终判定医院无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其实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还是看是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具体也包含场所内实际参与人员的整体情况。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本案患者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而言,在医院摔倒责任如何承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因为医院在安全设施或护理中存在缺陷和过失导致的摔伤,医院承担;
2、如果是患者原因或者未听从医院医嘱擅自活动摔伤的,本人承担;
3、看护士及医生是否尽到了看护责任,如果是在正常看护下的意外事件,不能赔偿,如果是在疏于看护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则应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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