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扔木块砸死老人,法院如何判?
 
 

 

今年2月,四川达州渠县一小区,老人肖某某接孙子放学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木块砸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警方调查,木块系一名8岁男孩从顶楼扔下。事后,经社区和街道办多次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和肇事男孩及其父母一同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担责70%赔偿58万余元;物业方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赔偿24万余元。目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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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肇事方杨某某将木块从案涉楼栋的楼顶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由于杨某系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张某秋作为杨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杨某某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

被告物业方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楼栋的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虽在顶楼围栏上设置有“严禁攀爬””等字样,但对于案涉楼顶带有钉子的木块未发现并进行及时清理处置,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因此,物业方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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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法律如何规定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此条款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对高空抛物情形下物业公司的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将会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然要承担补充责任,虽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无法追偿的情况下最终仍然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

刑法中有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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