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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此前,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篇指称某高校老师小陈利用婚姻骗取财产的文章,言辞激烈,内容博人眼球。文章称小陈“利用婚姻骗取财产”“诋毁和利用老校长”“道德沦丧”“处心积虑夺取房产”“气死我母亲和暴力殴打家人”“建立情人关系”等。
在此期间,小陈多次向微博投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要求微博对恶意发布文章的两个账号禁言并关闭账号。但微博每次仅删除相关文章及言论,始终未采取禁言、关闭账号以及披露账号注册人信息的措施。
小陈不堪其扰,将发帖方和微博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用户侵犯了小陈的名誉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陈律师费、取证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余元。微博的运营主体在小陈通知其涉案文章及相关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后,均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微博在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以案释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视频情形下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符合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人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主观过错这四个方面,同时还应考虑发表言论者的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符合上述条件构成名誉权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小章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微博上发表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诽谤,小章发表涉案文章、虚假陈述使得两个帖子阅读量均达到100多人次的行为,足以造成小陈相关方面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且从小章的发帖内容及频率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小陈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小章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南博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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