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缴纳社保或者签过劳动合同,为何不能证明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1996年朱某与天津某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9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朱某一次性缴纳上述期限内个人养老保险金1760元,在离岗挂编期间,朱某不享受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和一切费用,只独生子女费照发。1997年11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原告退休,协议期间朱某自付个人养老保险金,该有限公司代为上缴,在离岗挂编期间,朱某不享受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和一切费用,双方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朱某自述自1994年起被安置在该公司处,一直未提供过劳动。2021年5月25日,朱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朱某自1994年7月16日至2021年5月25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5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朱某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朱某未向某有限公司提供过劳动,该公司也未向朱某发放过工资。尽管该公司为朱某缴纳过社会保险,但是,缴纳过社会保险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朱某提交的两份《离岗挂编协议书》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故对朱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于1994年7月16日至2021年5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为基础,提供劳动与给付劳动报酬构成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重要的权利义务。
首先,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基础,劳动者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构成重要的权利义务。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用工事实是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它决定着劳动关系的本质,也决定了形式标志,决定了何种现象和事实可以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但是,形式标志和实质要件比起来,更具有直观性,更容易举证。而且,一般情况下,形式标志与实质要件是统一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形式标志足够充分,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但是,当形式标志与实质要件不一致的时候,还是要依据实质标志来认定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就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应当以实际开始用工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为准。

其次,根据《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核心认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主体资格、从属性、业务相关性。
综上,仅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过社保或者签订过劳动合同,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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