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身亡,解除合同还是继续还房贷?
 
 

案情简述


 

2018年3月,钟某向A银行申请购房贷款购置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了抵押。
2020年10月,钟某死亡,而钟某妻子、父母、女儿均为钟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钟某死后,其购置的房屋被出租,其部分遗产实际已经被处置。2021年5月起,钟某继承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定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故A银行将钟某继承人告上了法院。钟某借款是事实,钟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按合同约定定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因钟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A银行依法对该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钟某死亡后,其妻子、父母、女儿系钟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实际已经处理钟某部分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这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银行与钟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 借款合同》;
二、被告钟某的妻子、父母、女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钟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198,611.15 元并支付利息;
三、被告钟某的妻子、父母、女儿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A银行有权对钟某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寻乌县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购房人身故,继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全额返还购房款吗?

 

结合本案,我们来谈谈购房人意外身亡,购房合同还需不需要履行的问题。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买卖合同,一方死亡,不应影响合同效力。若继承人要求解除合同,也应当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双方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一方去世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和终止情形,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上,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买卖合同,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任何一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去世的,合同并不因此归于无效或撤销,由死亡一方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其次,若继承人拒绝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能力和给付能力,合同应当解除,解除后的财产属于遗产,各个继承人有权参与分配。合同解除后,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约定过高的,继承人可以和对方协商调整。
最后,如对方拒绝协商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权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法院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及继承人履行能力等综合酌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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