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订了10套演出服,使用后退货遭质疑!
 

 

老师订了10套演出服,在使用完毕后立刻决定将其退货。由于演出服的设计复杂,店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制作每一件服装。随后,店家表示,这些退货的演出服遭到了严重破坏。店家称,所有扣眼都被剪坏,且衣物上散发着难闻的异味。这给店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一千元。店家对于这种自毁形象的退货行为感到愤怒和无奈。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人支持老师的退货决定,认为他们有权在不满意的情况下退货。另一些人则对老师的行为表示不满,指出其缺乏对于店家劳动和经营的尊重。(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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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占便宜”式退货呢?

这主要是因为针对网络购物,我国法律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面对面购物时,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只是保护消费者,同样也保护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五种商品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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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占便宜式退货”,店主可以拒绝退货、退款吗?

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而“完好”的标准,一般来讲,就是要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标识要齐全。比如:消费者把食品、化妆品、计生用品等密封包装损坏的;未经授权维修、改动产品标志、标贴等;服装、箱包等商标标识被摘、被剪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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