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底层住户偷摸挖出四室一厅,水电齐全!
 
 

 

案情简述

据重庆天天630报道,近日重庆某小区业主反映,底楼有住户私自挖地下室,面积相当于四室一厅。该小区1栋有33层高,共有业主200多户,从接房入住到现在共有七八年时间。近日,小区居民发现底楼用户开挖了地下室,面积相当于四室一厅。该地下室目前水电俱全,还有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底楼住户称地下室只是用来堆东西,并非用作出租用途,开挖地下室的详细情况自己已经记不清了。对于一楼住户私挖地下室的情况,小区物业经理表示,他们不是前期物业,在他们入驻前,这些私自开挖的地下室就存在。相关街道规建办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向相关部门汇报,要求底楼住户将所有地下室回填,恢复原样。私挖地下室的1-1业主表示,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以案释法


 

总的来说,业主除了享有所购置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地面土地使用权,和小区公共区域法律规定的共有权外,是不对地下和地下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其次,和地下停车场不同,若要挖掘地下室等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否则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业主的做法属于十分危险且自私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更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具体而言,首先私挖地下室的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规定,私自挖建地下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则应“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系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针对私挖地下室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该业主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并可处以罚款。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该业主挖掘土地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那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及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最后若私挖行为造成附近楼房垮塌,则该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其犯罪构成以及造成的后果,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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