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试用期满又加3个月,期满后辞退如何维权?
 2021年4月初,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16800元/月、转正后21000元/月,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2021年7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上海高院)

 




 



以案释法



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下三种情形,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3)非全日制用工。

简单理解的话,我们可以认为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岗位调动、劳动合同续签、职位晋升等都不能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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