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轻生留遗言“人走债消”,巨额债务怎么办?
 
 

2020年4月,小高(1989年生,男)与某银行在线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小高可在额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银行确定的额度范围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后两日内,银行依据小高的申请向其分别发放贷款30万元、12万元,年利率均为7.20%,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小高仅按约支付前两期部分利息后再未还款。同年7月,小高轻生离世。银行催款未果,将小高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小高继承人辩称,小高离世前,曾留下遗言表示“人走债消”。自己对小高生前向银行借款的情况并不知情,小高去世后方知此事。(澎湃新闻)

 

 

 

债务人去世,遗留的债务怎么处理呢?


上述案件中,借款人在所留遗言中表达了“人走债消”,但借款人去世的,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免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高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生前未能按期偿付利息,其去世后继承人也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离世并不能达到所谓“人走债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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