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贩为逃避刑罚竟连续怀孕生子!(死刑的适用)
 居住在山东青岛的一名女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却不停地以怀孕生子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身份作为逃避刑罚的“挡箭牌”,且在怀孕及哺乳期间也照样吸毒。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妥善解决已过哺乳期却无人照管的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并促成有关部门对该女子依法收监。(检察日报)

 

 


 

以案释法



 

 

怀孕与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后流产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由此可见,在审判时已经流产的妇女也不能适用死刑。

如本案所示,实践中有的犯了严重罪行的妇女,在羁押期间通过设法怀孕逃避被判处死刑,还有的犯罪组织专门利用怀孕妇女从事运输毒品等犯罪。上述利用刑法中的人道主义规定逃避严厉制裁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即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一律不适用死刑,但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是依法运用刑法现有规定和刑罚手段也能起到严厉惩处严重犯罪作用,如可以适用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和假释等多种刑罚手段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

 

 

不适用死刑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人不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适用本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在此之前则为不满十八周岁。
在实际执行中,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绝对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使等到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妇女流产、分娩以后也不能执行死刑。
二是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本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指犯罪行为人作为被告人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阶段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情况。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七十五周岁,到审判阶段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况。“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手段凶残、冷酷,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本款规定的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实际适用本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只要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就应适用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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