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嘴鸥飞临昆明近40年,昆明各级各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保护红嘴鸥,组织红嘴鸥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每年拨付红嘴鸥保护预算经费,建立红嘴鸥义务监督员队伍,开展红嘴鸥保护宣传、执法、巡护、投喂及鸥粮销售管理等,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一些不文明、不和谐,甚至对红嘴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为红嘴鸥撑起“法治保护网”迫在眉睫。作为昆明市第一部“小快灵”立法,《规定》对文明观赏红嘴鸥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所谓“小快灵”,“小”是精准立法,选取小切口,针对具体问题设计规范,使切口更深更准更实;“快”是高效立法,化繁为简,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果;“灵”是形式灵活,不分章节,短小精悍,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管用好用。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加强对红嘴鸥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观赏红嘴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规范,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保持适当观赏距离,文明拍摄,避免直接接触;
(三)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红嘴鸥。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并公布举报、救助电话。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引用声明】本文综合整理自云南法制报、昆明五华发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