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张某某驾驶轿车在进入某单位所在院大门汽车升降栅栏时,将当时倒卧在地的赵某清碾压致死。随后,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羁押3天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23年5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张某某无罪。此外,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害人赵某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承担60%的责任,张某某和作为门卫所属单位的郑铁经开集团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随后检察院抗诉,9月21日,该案二审开庭。10月24日,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张某某无罪。
法院:不宜苛求驾驶员提前预判
关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时是否存在过失,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在进入单位大门前有一定坡度,在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车头亦被抬高、被害人赵某清因与相关单位沟通问题未果,自行躺在行车通道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张某某驾驶车辆并无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表现,其在驾驶车辆进入单位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无法正常行驶并被阻挡了视线,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张某某主观上既无法预料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后有人侧卧在地,相关人员对于该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观上亦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系多种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不宜苛求驾驶人员对此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过失犯罪or意外事件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争议焦点在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属于意外事件,南博小编结合以往案例分析如下:首先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而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最后发生了他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形则属于意外事件。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认真结合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是否应当预见、最后没有预见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考察,从而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而对于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则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加以判断,将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相结合判断其能否预见。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虽然都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但是,在意外事件当中,产生相应危害后果并非因过失或者故意导致,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即“意料之外”的原因导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危害结果即致人死亡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
所以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用已经发生的事件中呈现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来反推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损害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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