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法院公布一起案件,男子梁某某与女子魏某于2005年相识,梁某某多次向魏某表白均失败。2013年梁某某打听到魏某下落欲与其见面,但魏某已结婚,拒绝见面。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梁某某多次骚扰魏某,并强行拿走魏某财物。另查明,梁某某曾因骚扰魏某被行政处罚并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梁某某仍多次骚扰、恐吓魏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法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典型行为方式,其中追逐、拦截是指妨碍他人行动自由,辱骂是指以言语贬损他人,恐吓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这四种行为都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其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三条,以下情形属于“情节恶劣”:
①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②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④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⑤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⑥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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