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快答|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什么?
 问: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什么?


首先在程序上要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

一、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二、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三、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四、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其次,在内容上要有用:

一、录音前要想清楚需要对方承认什么,制定适当的问题,书写整理好问话以免遗漏;

二、如果是手机通话录音,要明确录音对方的手机号码信息,手机号确为对方使用,尽可能是实名认证,声音为对方真实声音,微信录音同理;

三、现场录音,为了获得更好的录音效果,可以选择录音笔进行录音,杂音小、隐蔽强、易存储;

四、谈话双方身份、与谈论事实的关系、谈话的时间及地点要在录音中有所体现,录音对象最好是当事人;

五、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得到想要的回答,以催债为例,谈话内容最好完整反映借钱的来龙去脉,借款金额、款项用途、收到款项的时间、剩余欠款、还款方式、利息计算、不还钱的原因等内容,信息越多越好。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尽早录音取证(最好初步交涉阶段就录音),此时各方防备心理都较弱,更容易取得基于事实的表述,矛盾扩大在进行录音,一般很难很难成功,也很难收集到有效信息。收集到录音证据以后,要以规定的形式提交,向仲裁/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为:刻光盘+文字整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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